為遏止企業將利潤放在海外免稅天堂,藉此規避稅負並侵蝕我國稅收,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 (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的企業,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估計一年可增加新台幣6、70億元稅收。

然而,為免立即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反避稅條款將在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間共同申報準則(CSR)上路,完成子法規並宣導完成後,由行政院訂定實施日期,對企業來說仍有一段緩衝期。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以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台灣通過反避稅條款,再加上已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將成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的一大利器,可改善我國稅基流失的情況。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也表示,許多營利事業透過設立享有低稅率或零稅率的境外公司進行貿易活動,通常僅為紙上的空殼公司。為打擊這種運用境外空殼公司避稅的安排,台灣 CFC制度應運而生,一旦該境外公司符合 CFC的要件,營利事業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資本比率及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表示,OECD於2014年7月發布CRS,目的在建立稅務資訊交換機制,由各國政府自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資訊,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以防堵跨國逃漏稅,被稱之為「全球版的FATCA法案」。

目前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與開曼群島等,已有101國申請加入。吳偉臺提醒,未來台商在海外設立的境外空殼公司背後的帳戶持有人等相關資訊將被揭露,利潤放在海外空殼公司將無所遁形。

吳偉臺表示,反避稅條款通過,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台灣跨國企業必須立即思考如何擬定集團稅務管理策略,強化集團全球稅務治理,針對控股架構、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鍊佈建各面向,進行全面的調整與轉型。